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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规范网络行为?

1999-06-02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阿祥 我有话说

福建市民陈维利因对外经营网络电话业务,招来了一堆官司。先是电信部门举报他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的利益,公安机关遂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,接着,陈维利不服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,法院受理此案后,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,网络专家各说各的理,争执不下。

其实,类似于此案的网络纷争,在国内的互网上已是此起彼伏,回顾1998年的中国网事,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,网民急剧飙升,总数比上一年年底翻了一番。网民多多,上网已不再寂寞,现时的纷纷攘攘取代了往日的冷冷清清,人众事杂,是非也随之增多,网上冲突便无可回避。

网上冲突亦可称作网事纠纷,小到个人之间的吵闹,大至网站与网站的冲突,并由此而蔓延为网里网外的风波。也许是文人天生的爱耍嘴皮子,在网上一有分歧便打笔仗,或辩论不休,所以,文人的网上冲突尤其显得有声有色。这里,咱们撇开别类冲突不问,单来看看文人的网事纠纷,是怎样的一种情形。

转载文章:违规不违规?

上网的人谁都知道,网民在网上发表贴子,很方便很自由很随便,可以说不受任何限制。你只要高兴,可以把自己的文章或他人的著作送到网上;你只要有兴趣,可以随时把其他网站的电子文本转载到自己的网站,你只要爱好,可以尽情地把网上的书或文章下载到自己的硬盘上。

也许是发表与转载太自由了,于是就出现了纠纷。“新语丝”与“侠客居”两个网站就为乱抄乱转吵起来了。吵架的原因,“侠客居”的盟员,号称“追日剑”的在一份指责“新语丝”的贴子里说得明明白白:“中文网站‘新语丝’未经允许,转载‘侠客居’的《周恩来的最后十年》、《鲁迅和他‘骂’过的人》,以及映雪庐中的部分文字。”“新语丝”的盟主方舟子对追日剑的指责简直是不屑一顾,他在回信中说:“贵站又不拥有这些文章的版权,为何必须告知?”

就这样,两个站长在网上打起了笔仗,一打便打得不可开交。

吵架的原因明明白白:一个说转抄了,另一个也承认是转抄了。但双方对矛盾焦点所执的看法则分歧很大,各说各的理。追日剑说,他们虽不拥有文章的版权,但他们把这些文章做成了电子文本送上网,就该享有劳动成果。方舟子说,付出了劳动并不等于就拥有任何权利,他们已经注明了电子文本输入者和校对者的名字。言下之意,这就足够尊重对方了。还说,唯一有权不让他们转载的只有原作者。

“新语丝”与“侠客居”这一架,吵得并非无事生非,他们确实吵出了一个原则问题:在网上随意发表或转抄他人的文章,究竟算不算违规,方舟子与追日剑吵到这里,仍然没有人来给他们判明是非,而关键是缺乏判明是非的标准。方舟子认为追日剑不拥有文章的版权,所以毋须告知,但他又承认文章的原作者有权不让他们转载。那么,他们在转载这些文章之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了吗?那些原作者又是什么态度呢?

下载作品:合法不合法?

事实上,现在国内许多作家的许多作品都被送上了网,许多网站提供文学作品,如黄金书屋、亦凡书库、天一书楼、新语丝、文学天地……从钱钟书到王朔,从余秋雨到王小波,从王蒙到苏童,各个时期各个流派的作家,应有尽有。据有关媒体调查,这些作家的作品上网,不仅事先没有得到过任何人的许可,而且上网以后,大多数人压根儿还不知道,对这种“先斩不奏”的现象,作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。刘震云说,作品上网,一要事先打招呼,二应付上网费。梁晓声看得比较开,他认为不要太认真,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,不必搞得那么紧张,人不妨宽松一点。

上海作家陈村的态度颇耐人寻味,他在两种场合表达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。针对作家作品上网一事,他指出,这种行为实际上与将他人作品的盗印、盗版一样恶劣。在作品上网的中国作家当中,只有陈村在自己的一篇散文前面加了一则简短声明,称该文虽经授权在网上发表,但作者仍保留版权,对于从网上下载别人的著作,他在电脑报上曾发表一篇《上网读书》的文章,却显得颇为得意。他说,他半辈子从事文学创作,好不容易买到一本“内部出版”的《金瓶梅》,遗憾的是缺了一万九千多字。结果,他“在网上用不了一分钟就把这一万九千字下载了,岂不快哉!”他还说,“现在,我的硬盘上存有《四书五经》、《道德经》、《金刚经》、《李白全集》、《百家姓》、《三字经》、《唐诗三百首》等书,都是从网上下载来的。”到了他下载别人作品之时,便成了“岂不快哉”的美事,真是此一时彼一时也。陈村先生下载的该些书,不会没有版权吧?即使作者是几百上千年的古人,恐怕出版社也是不会放弃这些书的版权的。

网上丰富的图书资源,确实让那些爱读书却买不起书的人受益匪浅。即便是陈村这样的知名作家,看到网上的好书也其乐融融,他说得很坦诚:“现在有网了,书可以放在别人的网上,不会发霉虫蛀,实在是个人藏书史上的一大革命……资源共享,人有我有,还有比这更好的读书环境吗?”

其实,下载作品供自己阅读,与下载作品制成光盘出售,完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。谁能保证有人下载作品只读而不卖呢?笔者就看到过这样的光盘,全部是从网上下载的图书,有《金庸全集》、《王朔文集》、《三毛全集》等等。下载后压缩在一张光盘上的这些名著,若从书店买原著,至少数千元甚至上万元,而买光盘只需10元人民币。且慢!可别认为制售光盘的人无利可图,他们绝不会无私地向大众推广文化,许多人就是靠这种路子一夜暴富,攫取百万千万财富为己有。

从网上下载作品,合不合法呢?是耶?非耶?笔者不想妄加评论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迟早有一天,这事总得有个说法。

发表言论:违法不违法?

1997年8月1日,消费者王洪在北京某公司买了一台“恒升”笔记本电脑,出现质量问题,与卖方交涉,拖了大半年,也没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。王洪一气之下,以“天生低手”的网名在四通利言论坛上发表了一份贴子:《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》。这是中国影响最大最广的网上论坛,许多网友看到了王洪的这份贴子,纷纷伸出援助之手,建议并帮助他在网上建立了一个主页,系统地发布关于该纠纷的事态变化。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,王洪的个人主页被访问近万次,不仅在网上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,而且波及到网外的新闻媒体,北京的《生活时报》和《微电脑世界》先后报道了这一事件。

出售“恒升”电脑的公司在舆论压力下,委托法律顾问发给王洪一份电子邮件,称:“在恒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就在网上留言簿指责恒升为‘垃圾品’,这是于法于理都不容的事。”一个月以后,这家公司一纸诉状,把王洪告上法庭,还附带起诉了报道这起纠纷的两家媒体。诉状除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外,还索赔240万元人民币。理由是王洪和两家媒体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。

针对这起网事纠纷,无锡英物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旗帜鲜明地说,一个消费者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后,完全有权将自己的感受公之于众。网络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充分发表自己看法的园地,只要王洪所陈述的皆是事实,他根本无需征得恒升的同意,就有权在网上抱怨自己得到的恶劣服务。难道发表批评文章还需要被批评人的许可吗?

这个案子所涉及的网上言论问题,很值得关注。撇开王洪一案不说,离开了法律约束的言论,应当由谁负责?《生活时报》记者郑直就此事提问:在报纸上发表言论,提供版面的报纸要对该言论负责,但网上言论该由谁负责?是言论发布者?BBS的管理者?还是主页空间的提供者?

互联网已被公认为是继报刊、电视、广播之后的第四媒体,由于它的无比开放性,其干预和影响生活的作用,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。王洪受到起诉,这是我国首起由网上言论引发的法律纠纷。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。

笔者以为,网民上网享有高度自由,但这并不意味着,在网上可以巧取豪夺,胡说八道。而事实上,目前网上的所谓自由言论,随处可见,有许多明显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。须知,网上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,因为,人类社会的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,触犯法律的自由,有百害而无一利。试想,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社会,还成什么样子?网络是虚拟社会,但它毕竟不是真空,它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扩展,现实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和道德标准,都会渗透到网上。所以,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没有约束。一旦自由得出了“格”,那可就得吃不了兜着走了。不论哪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,上网以后,现实社会中所不为法律允许的言行,在网上也是不允许的,这是起码的常识。

我国新《刑法》规定,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同时,我国还颁布了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,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:情节严重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,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各国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进展不一,目前都处于一个探索的过程之中。相比之下,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网络法规,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文,已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,为网络立法已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。

互联网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:平等、自由、共享———网民之间是平等的、发表言论是自由的、信息资源是共享的。但是,由于因特网上现实社会的延伸,各种不良现象也会随之蔓延到网上,比如:网上走私、网上贩毒、网上黑客,等等。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:谁来规范行为?互联网正在高速发展之中,许多新鲜的我们所从来不曾遇到过的问题,必然接二连三地摆到我们面前,我们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。最好的办法是积极地寻求对策,据悉,公安部今年专门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,并在公安机关建立了相应的机构,一支“网上警察”队伍正在逐步形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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